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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4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高水英与李金生、牟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英,李金生,牟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781—1号原告:高水英,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李金生,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牟长明,男,成年人,汉族,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玉宏。原告高水英诉被告李金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李金生驾驶的鲁H×××××(鲁H×××××)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金生驾驶的鲁H×××××(鲁H×××××)号重型半挂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