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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明星与李军峰、杨麦青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星,李军峰,杨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73号申请人:刘明星,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李军峰,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申请人:杨麦青,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明星与被申请人李军峰、杨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刘明星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7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峰、杨麦青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峰、杨麦青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