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俞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3行初73号起诉人:俞磊,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2017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俞磊诉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起诉状,称:2002年7月,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对杭州市新河坝17号公房进行拆迁安置时,将起诉人一人安置到杭州市下城区三塘樱园6幢2单元701住房,其中12平方米使用面积系租用的公房,52.72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40.87平方米)为扩面面积,由起诉人买入。2003年1月,因被起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办理住房变更户名的行政程序中存在过错,第三人俞月珍违法取得上述樱园住房的租赁证;2010年6月28日,被起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做出下城建【2010】54号行政决定书,撤销该租赁证,俞月珍不服该决定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被起诉人与起诉人及俞月珍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协议,起诉人同意被起诉人提出的房屋置换提议,起诉人的安置房三塘樱园6幢2单元701室(其中12平方米公有住房,实际52.17平方米、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的扩面面积)被置换下城区朝晖1区5幢502室(其中不低于12平方米公有住房,实际28.12平方米、建筑面积39.17平方米的扩面面积)。起诉人原先买入的实际52.17平方米、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的扩面面积未得到赔偿,该部分产权折合人民币为壹佰伍拾万元整。2015年12月,被起诉人给予起诉人5万元补贴以终结该事项,但该补贴与起诉人的诉求没有关系,起诉人实际52.17平方米、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的扩面面积产权仍受侵犯。被起诉人可以货币形式收回朝晖1区5幢502室的置换房屋和5万元补贴,但须进行相应赔偿。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置换中52.17平方差价,折合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下城区三塘樱园6幢2单元701室,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置换在下城区朝晖新村1区5幢502室,建筑面积39.17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根据起诉人提出的诉请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起诉人俞磊诉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一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复起诉行为,依法应当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俞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艺娴?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