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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振兴与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兴,张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751号原告曹振兴,男,1986年6月8日生,陕西省佳县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旺,男,1989年11月22日生,住陕西省大荔县。原告曹振兴与被告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振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事兼师徒关系,被告工资低,花销大,常向自己借钱。自己碍于情面均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6年8月,其与被告对账,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还下欠其106200元。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故起诉。被告张旺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10张微信转账截图、4张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多次向被告转款的事实;2.双方对账明细,证明欠款数额;3.录音、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借款事实;4.证人卫龙证言,证明2017年2月,其与张旺约好见面,双方见面时发现曹振兴也在场,曹振兴向张旺要钱,张旺说他记不清楚了,曹振兴拿出一张A3纸对账,张旺看了后说有些地方记不清了,然后在纸上划圈写字,说要找他的账本,最后张旺在对账单上签了字,双方就散了。5.证人雷云云证言,证明她不认识张旺,与曹振兴是老乡,一次聚会上曹振兴说他徒弟急着用钱,近期就会还,自己拿微信给曹振兴转账2000元,还给了他现金1000元。过了不长时间,曹振兴把钱还给了自己。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10张微信截图,因微信非实名认证软件,被告亦未出庭核对,故该截图不足以证明其转款事实。另外,其提交的银行转款记录,仅秦农银行一张50000元的转账记录及一张6000元的存款凭证可认定为其向张旺账户转款事实。由原告所提交的对账明细可看出,原、被告二人经济交往密切,双方频繁借款、还款,由原告当庭陈述其对账记录上张旺所写的部分,有注明“我知道”、“2015年给你打款3000元”、“打牌给你1000元、我结婚给你1000元、16年3月给你打了3000还是5000元,现在记不起来了,我回去看下我本子”、��这个在大荔你在吃饭送礼”、“2015年12月19日给你1000元、2016年1月12日给你3000元”等,原告记:“2月18日工程投标保证金50000元”,被告注“这个我给你追回”。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聊天记录中所涉及的“办证费用”指张旺称自己可以私下办职称证和安全员证,其朋友有要办证的,其将办证费用转给了张旺,张旺既未办下证,亦未退还钱。其在找张旺算账时,张旺只认可5800元,故其起诉金额中就只包含了5800元。以上证据及庭审情况,证明原、被告二人的经济交往中,有借款还款事实、退还违法办证费用事实,还可能包括其它的法律关系。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中涉及的真实法律关系及民间借贷的具体借款、还款数额。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6200元,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振兴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向云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人民陪审员  姚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