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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有忠与马会智、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忠,马会智,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813号原告:张有忠,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马会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曹燕,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张有忠与被告马会智、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有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张有忠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良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