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有忠与马会智、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忠,马会智,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813号原告:张有忠,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马会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曹燕,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张有忠与被告马会智、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有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张有忠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良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