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军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梅,赵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965号申请执行人:宋梅,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众诚远见科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军涛,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漯河市。申请执行人宋梅与被执行人赵军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军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军涛协助宋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军涛未履行协助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梅已经代赵军涛偿清交通银行贷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对北京市丰台区晓月八里3号楼5层1单元502号房屋的抵押权。二、解除本院(2017)京0106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市丰台区晓月八里3号楼5层1单元502号房屋的查封。三、将赵军涛名下北京市丰台区晓月八里3号楼5层1单元502号房屋过户至宋梅名下。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