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和新疆维泰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543号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91元,由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