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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和新疆维泰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543号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91元,由原告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