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陈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543号原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19772F。法定代表人:詹金龙,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