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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农松诗与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松诗,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312号原告(反诉被告):农松诗,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反诉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武林镇武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687782896H。代表人:黄斌,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农松诗与被告(反诉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诉讼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农松诗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农松诗的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35元(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农松诗负担;反诉受理费45.50元(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负担。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