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宇光与孙培雄、江门市新会区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光,孙培雄,江门市新会区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和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799号原告:陈宇光,男,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香港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忠光,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培雄,男,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茶坑,组织机构代码:57445125-7。法定代表人:孙培雄。第三人:江门市和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法定代表人:许嗣翰。原告陈宇光诉被告孙培雄、江门市新会区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和一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宇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光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光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吴淑娟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