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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0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边县康健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康健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415号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建章路188号B区*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24910800X。法定代表人廖平。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男。被告靖边县康健大药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北街。注册号612725645022856。经营者武福利。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边县康健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双方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无法及时支付货款,双方2017年4月6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837.92元。后被告于2017年4月29日偿还1.5万元,剩余31837.92元一直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7837.92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靖边县康健大药房已于2017年7月10日注销,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