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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83号罪犯郭伟,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3)兰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安排,遵守车间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7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被监狱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48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伟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31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荣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