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楼阿三申请执行威远县高胜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阿三,威远县高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楼阿三。被执行人:威远县高胜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楼阿三依据本县(2016)川10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威远县高胜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赔偿款等207567元、变压器户头变更。本院在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在本辖区内无房地产购买登记记录;3、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4、已将变压器户头由威远县高胜矿业有限公司过户为楼阿三;5、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赔偿款等207567元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