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罗春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罗春蓉,何刚,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003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91-193号。法定代表人:尹福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蓉,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何刚,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45号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治瑶。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被告罗春蓉、何刚、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漆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