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华电格尔木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格尔木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初60号原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张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华,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电格尔木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育红巷**号。法定代表人那仁满都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格尔木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739元减半收取56869.5元,由原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卓鹏审判员 马建平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