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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冯宝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宝生,男,汉族,1944年6月16日生,住永清县。上诉人冯宝生因诉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3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冯宝生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只是对上诉人反映的事项进行的回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冯宝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李 石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