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兴堂、高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堂,高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堂,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征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兴堂与被执行人高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5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