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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532号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注册号:510184000005013。法定代表人:林云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婷、李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泰路128号。注册号:320600000273498。法定代表人:曹霞,总经理。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