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98号罪犯陈建伟,男,生于1974年6月10日,汉族,甘肃省礼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以(2006)甘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8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减刑一年三个月;现余刑八年五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该犯按时完成监区民警安排的零时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650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伟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