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车文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车文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特24号申请人: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车文录。申请人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车文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称,不服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裁决书的终局裁决,申请予以撤销。其主要事实理由为:劳动仲裁委未按法定程序通知申请人开庭日期及地点。严序为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动仲裁委无故剥夺严序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应诉答辩的权利。被申请人车文录称,开庭当天,严序作为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提交公司参加诉讼的相应材料,劳动仲裁委对本案予以缺席审理。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裁决:一、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文录2016年11月、12月份工资6950元;二、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文录2016年3月、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000元。本院在审理中,经调取并审查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卷,确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向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序亦认可其收到应诉手续、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但在开庭当天未携带公司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出庭应具备的材料,因此未能参加庭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仲裁部门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序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在开庭当天未按规定携带公司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身份证明材料,系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参加庭审,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因此,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永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龙 骞审判员 孙向东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