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艳红,江苏省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付安政,公司总经理。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应向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纠纷款1300356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诺自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案件款100万元。用于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各执行案件平均分配。如该款到期未履行,则由呼伦贝尔北方药业代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