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葛晓梅与王毅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梅,王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2民初7265号原告:葛晓梅,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XX村***号。被告:王毅,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大连百丽鞋业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葵东路X。原告葛晓梅诉被告王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婚生子王樱翰抚养费由300元每月增加到600元每月,直至满18周岁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8.2.27承诺给婚生子王樱翰每月300元抚养费,但是给付半年后一直没有给付,由于物价上涨,孩子上学等问题,原告没有固定收入,而原告被告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有车有房,故原告要求追加抚养费至600元每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毅每月给付婚生子王樱翰(曾用名:王浩臣)抚养费6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毅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