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宁波俊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俊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7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俊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2137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新诚村)。法定代表人:许信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2092-9)。住所地:象山县东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俊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与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俊杰针织面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956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