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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史庆房与杨靖、章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庆房,杨靖,章月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39号原告:史庆房,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国,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靖,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被告:章月秋,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原告史庆房与被告杨靖、章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靖、章月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玉芳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