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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姚小康与古根生、古根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康,古根有,古根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906号原告:姚小康,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古根有,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古根生,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康与被告古根有、古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小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