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尚文华与焦金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华,焦金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726号原告:尚文华,男,汉族,1952年10月30日出生,住。被告:焦金广,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原告尚文华诉被告焦金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文华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