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扬娟与冯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扬娟,冯爱红,曹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扬娟,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爱红,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宏林,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扬娟与冯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宏林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宏林在银行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