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晓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448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45216774。负责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婷,女,1995年9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的送达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邹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