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春与陈俊宇、倪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陈俊宇,倪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639号原告:李春,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俊宇,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倪佳丽,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陈俊宇、倪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姚淑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