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字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志强、王良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强,王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字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志强,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王良清,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良清银行存款3747.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