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安徽中洲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安徽中洲肥业有限公司,陈小环,宋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住所地:宿州市汴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俞路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中洲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外环北路高架桥黄店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6294450-2。法定代表人:陈小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小环,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宋君胜,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以上三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路支行与安徽中洲肥业有限公司、陈小环、宋君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7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中洲肥业有限公司、陈小环、宋君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正在进行房屋评估、拍卖期间,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