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日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日安,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日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日安在其经营的遂溪县广前农场香蕉种植场以人民币30000元从“小朋”(身份未明)处“抵押”得一辆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码:C4063878,车架号码:LEFADCD18CHP29495),陈日安在取得该车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后陈日安将涉案车辆悬挂粤G×××××号牌一直使用,至2017年4月17日在遂溪县城月镇广丰加油站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涉案车辆属于被害人钟某1在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中路97号处失窃的江铃牌轻型普通客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于2015年3月份价值人民币4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审查认定的由公诉机关举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日安的供述;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值认定结论书和痕迹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三角圩派出所立案材料及被害人钟某1报案材料;被告人陈日安人口基本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和其它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日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日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日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日安归案后均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日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伟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