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窦传成与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传成,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184号原告:窦传成,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城中花园N-2-102,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窦传成与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窦传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窦传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