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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窦传成与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传成,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184号原告:窦传成,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城中花园N-2-102,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窦传成与被告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窦传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窦传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