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裕妮威盛经贸有限公司与大连聚膳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家湾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裕妮威盛经贸有限公司,大连聚膳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家湾专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508号原告:武汉裕妮威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新建数码港及汽车用品市场2单元19层5室。法定代表人:李从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爱,系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大连聚膳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家湾专卖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汉阳人信汇商业广场8号楼1层8-111号商铺。代表人:褚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裕妮威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聚膳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家湾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大连聚膳缘食品有限公司王家湾专卖店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