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德化天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天工材料有限公司,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2982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天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宝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60362695P。法定代表人:纪忠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庄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丁墘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5099795XG。法定代表人:张奕水,该公司经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天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材料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奕卿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工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奕卿陶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工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奕卿陶瓷公司向原告偿付货款657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陶瓷釉料,货款总计8316元,被告仅偿付1741元,尚欠货款6575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支付。奕卿陶瓷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工材料公司当庭出示《销售清单》9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75元未付的事实。奕卿陶瓷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天工材料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9份均有经被告奕卿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奕水签名确认,其内容真实,可以采信。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奕卿陶瓷公司9次向原告天工材料公司购买陶瓷釉料,货款总计8316元,被告奕卿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奕水在原告开具的9份《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后被告只支付给原告货款1741元,尚欠货款6575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奕卿陶瓷公司9次向原告天工材料公司购买陶瓷釉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奕卿陶瓷公司尚欠原告天工材料公司货款6575元未支付,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奕水签名确认的《销售清单》9份及原告陈述互相印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起诉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奕卿陶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福建省德化天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5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二、驳回福建省德化天工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化县奕卿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丁岚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