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霍俊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俊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967号原告:霍俊娜,女,汉族,1995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中原商务七层。负责人:肖振涛。原告霍俊娜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霍俊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笑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