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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鹏龙与周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龙,周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178号申请人杜鹏龙,男,1970年1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被执行人周德龙,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2017年4月17日本院受理了杜鹏龙申请执行周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1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田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