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红、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红,女,1966年5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红与被执行人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人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