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铁福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铁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97号罪犯铁福林,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0年7月2日送交执行机关。2013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余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罚金已缴纳完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7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6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59分,获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铁福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