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未入户口),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居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以上均为自报)。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鉴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用铁枝撬开张某1家首层的一间卧室的窗户的防盗网进入张某1家,将张某1家放在二楼第一间卧室床上的一台黑色50寸的TCL牌液晶电视机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南丰镇富孟村委会寺塘村的植某某。经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1被盗电视机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9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销售票据复印件、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办案说明、广东省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张某3、植某���证言、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海鑫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正查对比分析图、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检验报告及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均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晓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