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港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陈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陈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声援,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村,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人民币182402元,负担受理费2074元,执行费2636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1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每月均支付部分案款,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维护法律尊严,本院拟以182402元为执行标题,2017年10月9日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