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华钗与被执行人王红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钗,王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72号申请人杨华钗,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宏俊(王红俊),男,汉族申请人杨华钗与被执行人王红俊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宏俊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400元,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4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37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