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宪峰与刘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宪峰,刘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宪峰,男,1980年11月20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发,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宪峰与刘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10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执3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