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晶、邱东亮与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邱东亮,王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096号原告:李晶,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天鹅湖花园B区。原告:邱东亮,男,197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天鹅湖花园B区。被告:王超,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李晶、邱东亮诉被告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晶、邱东亮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晶、邱东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晶、邱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晶、邱东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