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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慧洋纺织有限公司、陈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慧洋纺织有限公司,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80号申请人: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轻纺原料市场A区4幢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3210988R。法定代表人:李妙法。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孙端镇许家埭村4幢,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44033623G。法定代表人:陈洋。被申请人:陈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人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慧洋纺织有限公司、陈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慧洋纺织有限公司、陈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