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3、臧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臧某,马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16号原告马某1,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某2,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臧某,女,1953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某3,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臧某、马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