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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3、臧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臧某,马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16号原告马某1,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某2,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臧某,女,1953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某3,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臧某、马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