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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128号原告:韦某,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某,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韦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