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凤芝与鸡东县京城烧烤、刘京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芝,鸡东县京城烧烤,刘京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038号原告:陈凤芝,女,1958年9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鸡东县京城烧烤,住所黑龙江省鸡东县。经营者:刘京城,男,1980年8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刘京其,男,1981年10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芝与被告鸡东县京城烧烤、刘京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芝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计149.00元,由原告陈凤芝负担。审 判 员 王俊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焦 璇书 记 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