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学可、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可,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学可,男,1985年11月07日出生,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与人民路交汇处凯瑞国际广场9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12612196。法定代表人,李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1172111420500117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5.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