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玉祥、高建帮等与高术年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祥,高建帮,高术年,董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02民初1994号原告:高玉祥,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高建帮,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与原告高玉祥系父子关系。被告:高术年,男,194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董秀珍,女,194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与被告高术年系夫妻关系。原告高玉祥与原告高建帮系父子关系;被告高术年和被告董秀珍系夫妻关系;被告高术年和被告董秀珍与原告高玉祥系亲叔侄关系;被告高术年和被告董秀珍与原告高建帮系亲侄孙关系。被告高术年和被告董秀珍婚后在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后屯村建有住宅一所(地号为455),地上房屋包括正房四间及厢房。2010年5月12日被告高术年与原告高玉祥、原告高建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后屯村的住宅一所(地号为455),地上房屋包括正房四间及厢房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卖给二原告,二原告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审理中,二原告追加被告董秀珍参与诉讼,被告董秀珍对被告高术年卖房给二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二原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术年与原告高玉祥、原告高建帮于2010年5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玉祥、高建帮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兴雷 来源:百度“”